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寶島海事檢定有限公司所作成公證報告之中譯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