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許圭成雲林縣褒忠鄉農會│95年2月5日│2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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