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待訴訟救助之裁判確定後,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