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八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佈而持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壹百壹拾陸片,均沒收。
事實甲○○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種類之影音光碟片,為未經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同意而為擅自重製之盜版物品,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夜間,在高雄市○○區○○○路口之瑞豐夜市內,共同基於意圖散佈而持有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將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交予甲○○收受後,再由甲○○將之放置於不知情之女友 鍾佳霖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後車箱內,欲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起訴書誤繕為同年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三十許,鍾佳霖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至瑞豐夜市探視在該地擺攤 鍾坤福 時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一百一十六片。
案經如附表所示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在右揭時地收受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盜版影音
光碟,並將之放在不知情女友鍾佳霖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內,惟矢口否認有右揭意圖散佈而持有盜版影音光碟之犯行,辯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將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交給伊寄賣,以後再跟伊算錢,因瑞豐夜市是該男子負責的,伊害怕只好收下,打算找機會還他,後因伊女友鍾佳霖要去夜市看她弟弟,伊叫女友順便把光碟載去夜市還給那男子時,就被警察查獲云云。
經查:
㈠被告係在高雄市○○區○○路與南屏路口瑞豐夜市擺設光碟片攤位,而於右揭時地
明知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影音光碟片係盜版著作物,仍自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收受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一頁反面)、原審(見原審卷第二十一頁)及本院審理中(見本院卷第二十七頁)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在場為警查獲車上置有上開盜版光碟片之鍾佳霖於警詢(見警卷第四頁反面)、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第二十五頁)證述二人在瑞豐夜市擺設光碟片攤位,車上所扣影音光碟片係被告所交付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確於右揭時地向該成年男子收受盜版光碟片,而尚未販售即為警查獲。
㈡又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十六片,分別係就美商廿世紀福斯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著所出版而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片,未經授權即予以盜錄燒拷一節,亦有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提出之影片著作權利登記證明書、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暨認證書等附卷可憑(見告訴人所提之刑事告訴狀,另置於卷外),足認被告持有之影音光碟片確屬盜版,且侵害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之著作權。㈢至被告雖辯稱查獲當天係委託證人鍾佳霖將扣案盜版光碟返還該不詳姓名年籍男子
,無散佈意圖云云。惟證人鍾佳霖係為探望在瑞豐夜市擺攤販賣太陽眼鏡之弟弟鍾坤福,方前往該夜市,而為警臨檢時才知道後行李箱有盜版光碟,當天沒有其他目的,亦不知道誰將盜版光碟交給被告,也不認識那男子等情,業據證人鍾佳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六頁),證人鍾佳霖既不知係何人將盜版影音光碟交付給被告,亦不認識該人,則根本無法將盜版光碟返還該成年男子。再參以被告自承每逢週二、週四、週六此三日,均在瑞豐夜市販賣光碟片之情,及證人鍾佳霖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後行李箱內,除放置有扣案之盜版光碟外,尚置有摺疊推車、支架等擺設攤位之工具等情觀之(見警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四頁),顯見被告持有上開盜版影音光碟係為伺機販賣牟利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顯係避就之詞,均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而意圖散佈而持有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同時持有盜版之光碟,同時侵害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㈡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之著作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以一罪論。又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之刑度較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之刑為輕(新法罰金刑雖提高為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舊法係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新法得處拘役刑,較舊法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二月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從新從輕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著作權法業經立法院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七
月九日經總統公布,原判決不及比較新舊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認定被告為販賣盜版光碟片之常業犯,且量刑過輕云云,惟檢察官起訴時並未論以被告有販賣盜版光碟片之常業事實,且僅查獲被告持有上開盜版光碟片,業如前述,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販賣盜版光碟片之犯行,該上訴意旨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且犯後猶否認犯行,尚無悔意,惟念其平日有正當工作,而於為警查獲當時,尚未販賣出任何影音光碟片,侵害情節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一百一十六片,為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且係供二人犯罪所用,爰併依著作權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法官范惠瑩
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編號│盜版光碟名稱│英文片名│片數│著作權人├──┼────────┼─────────────┼───┼──────│一│冰原歷險記│IceAge│一八│美商廿世紀福├──┼────────┼─────────────┼───┼──────│二│玩命快遞│TheTransporter│一二│同右├──┼────────┼─────────────┼───┼──────│三│關鍵報告│MinorityReport│八│同右├──┼────────┼─────────────┼───┼──────│四│出軌│Unfaithful│二│同右├──┼────────┼─────────────┼───┼──────│五│星際大戰二部曲│StarWars:EpisodeⅡ-Attact│六│同右│││OfTheClones││├──┼────────┼─────────────┼───┼──────│六│神鬼認證│TheBourneIdentity│一○│美商美國環球├──┼────────┼─────────────┼───┼──────│七│ 魔蠍 大帝│TheScorpionking│八│同右├──┼────────┼─────────────┼───┼──────│八│凸槌大亨│Mr.Deeds│八│美商哥倫比亞├──┼────────┼─────────────┼───┼──────│九│甜姐不辣│TheSweetetsThing│四│同右├──┼────────┼─────────────┼───┼──────│十│星際戰警二│MenInBlackⅡ│八│同右├──┼────────┼─────────────┼───┼──────│十一│一家之鼠二│XXX│一○│同右├──┼────────┼─────────────┼───┼──────│十二│限制級戰警│StuartLittle2│六│同右├──┼────────┼─────────────┼───┼──────│十三│他不笨他是我爸爸│IAmSam│一六│美商新線製作├──┴────────┴─────────────┴───┴──────│總計:一百一十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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