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淑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盈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合夥盈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淑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