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林采練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陳奕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