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 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