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63號債權人 林世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成通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因債權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不得為此程序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是請補正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