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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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朱立倫 等人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對被告朱立倫等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該裁定於105年3月8日由自訴人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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