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四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