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甲○○
現於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