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9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月4日12時40分許起迄至同日15時52分許止,在臺南市○○區○○○道000號(MITSUIOUTLETPARK臺南)3樓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優衣庫公司)所經營之「UNIQLO」MITSUI臺南商場店,接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

  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被告當日搭乘高鐵之出入站紀錄、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蒐證照片、員警114年2月24日職務報告及所附遭竊物品清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本案數次徒手竊取衣物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賠償意願,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之品行(有竊盜犯罪紀錄,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竊盜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合法發還告訴人台灣優衣庫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品名、數量

售價

備註

1

「男裝防風無縫羽絨連帽外套」1件

4,990元

2

「女裝休閒圓領上衣」1件

790元

3

「女裝柔軟舒膚V領短版開襟外套」1件

990元

4

「女裝DRY休閒長褲」1件

990元

5

「男裝米蘭羅紋襯衫式開襟外套」1件

1,490元

6

「男裝可機洗米蘭羅紋圓領針織衫」1件

1,290元

7

「女裝HEATTECH棉質EXTRAWARM極暖U領T恤」1件

790元

8

「新生兒圓領包臀衣」1件

190元

9

「新生兒JOYPRINT圍兜」2件

290元

10

「嬰幼兒刷毛內搭褲」1件

290元

11

嬰幼兒毛絨背心

59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應予補充

12

「嬰幼兒可攜式防曬連帽外套」1件

79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名稱,應予更正

13

「新生兒LisaLarson圓領包臀衣」1件

190元

14

「男裝CPFMUT印花T恤」1件

590元

合計14,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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