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9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4年1月4日12時40分許起迄至同日15時52分許止,在臺南市○○區○○○道000號(MITSUIOUTLETPARK臺南)3樓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優衣庫公司)所經營之「UNIQLO」MITSUI臺南商場店,接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
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被告當日搭乘高鐵之出入站紀錄、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蒐證照片、員警114年2月24日職務報告及所附遭竊物品清單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本案數次徒手竊取衣物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賠償意願,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之品行(有竊盜犯罪紀錄,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竊盜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合法發還告訴人台灣優衣庫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品名、數量
售價
備註
1
「男裝防風無縫羽絨連帽外套」1件
4,990元
2
「女裝休閒圓領上衣」1件
790元
3
「女裝柔軟舒膚V領短版開襟外套」1件
990元
4
「女裝DRY休閒長褲」1件
990元
5
「男裝米蘭羅紋襯衫式開襟外套」1件
1,490元
6
「男裝可機洗米蘭羅紋圓領針織衫」1件
1,290元
7
「女裝HEATTECH棉質EXTRAWARM極暖U領T恤」1件
790元
8
「新生兒圓領包臀衣」1件
190元
9
「新生兒JOYPRINT圍兜」2件
290元
10
「嬰幼兒刷毛內搭褲」1件
290元
11
嬰幼兒毛絨背心
59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應予補充
12
「嬰幼兒可攜式防曬連帽外套」1件
790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名稱,應予更正
13
「新生兒LisaLarson圓領包臀衣」1件
190元
14
「男裝CPFMUT印花T恤」1件
590元
合計14,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