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