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易興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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