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雲生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