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源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東縣金峰鄉賓茂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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