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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