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甲○○被告乙○○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8,400元(計算式: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土地面積共為67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00元=1,47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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