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成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高志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高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7日│108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977號│字第21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3│108年度中簡字第177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73│108年度中簡字第177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9月2日│108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898號│第168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