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 李知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
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清算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迄今(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0年3月30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聲請人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分別」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3月30日至110年3月30日)及「聲請清算後迄今」之收入及支出,並補充說明下列事項: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自聲請清算前2年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㈡收入數額:薪資【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
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資料(現戶全戶,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聲請人本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都保資料表(明細),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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