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十選任辯護人賴玉山律師
王展星 律師被告甲○○男六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曾慶雲 律師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七六四號、第九○三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各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