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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