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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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五)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
林琇君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最高法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至98年1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17日起,對被告2人均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