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選任辯護人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莫怡萍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六月二十八日、九月二日、十一月一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裁定,各自同年五月六日、七月六日、九月六日、十一月六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均延長貳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應自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法官黃雅芬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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