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0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朱浩明
王寶綉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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