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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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四)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
陳慧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6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