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肆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零肆仟肆佰伍拾玖」、關於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關於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