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壬○○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癸○福
黃國鐘 律師被告癸○
己○申○○辛○○酉○○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午○○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卯○○○
辰○○巳○○子○○○未○寅○
參加人丁○○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意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