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51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9年2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催字第裁22-AEY34879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拾貳個月之部分撤銷。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甚明。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包含機器腳踏車(即機車)在內。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98年10月17日14時33分許,行經臺北市○○路及西安路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備隊員警攔停並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已逾規定不得駕駛車輛之濃度標準,而舉發有「酒後駕車(經酒測後,酒精濃度0.47mg/L」之違規,嗣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之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處罰鍰37,5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暨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於酒後騎乘系爭機車在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之違規,不應吊扣伊之小客車駕駛執照,且所處之罰鍰希望能分期繳納,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於上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為警攔停後,經警測
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99年4月29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09930992900號函及酒測結果單各1紙(均影本,見本院卷第16、17頁)在卷足憑,故原處分機關依首開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7,500元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即屬有據。至於受處分人以希望能分期繳納上開罰鍰為由而聲明異議,因是否核准分期繳納罰鍰,應由受處分人逕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此部分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㈡按「吊扣證照」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吊銷證照」則
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2月27日經行政院核定自95年3月
1日施行(本條雖嗣於99年5月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07731號令修正公布,惟尚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其施行日期,故本件仍適用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定),該條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前係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則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兩者相較,修正後之規定已將「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效力擴及吊扣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刪除。故依94年12月14日修正後之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查本件受處分人雖有普通小客車及職業小客車之駕駛執照,但並未考領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有受處分人機車駕照基本資料表2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13頁),而受處分人於本件違規時既係駕駛重型機車而非小客車,原處分機關不查而逕予吊扣受處分人之小客車駕照,於法自有未合,受處分人以此聲明異議,應有理由。
㈢至於本件受處分人未考領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於上開時、
地騎乘系爭機車,是否屬於無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情形,因未經舉發機關之舉發,本院尚無從自為裁定,應由舉發機關依法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除罰鍰及講習之處分外,就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部分,於法不合,受處分人此部分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部分,並將受處分人其餘異議之聲請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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