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順
郭定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郭順、郭定占用臺北市○○區○○段2小段71地號土地如前開判決附圖三所示編號A、D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元【計算式如下:(227.07+5.75)×99,500=23,165,5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