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25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通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9
0年6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同年月18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同年月19日向滙通銀行借款35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滙通銀行前於91年4月26日申請變更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惟相對人自99年3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43萬8,87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修繕貸款契約書、登錄單、財政部函、經濟部函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 官桂大永 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257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市區│││││公尺│││├──┼───┼───┼──┼───┼───┼──┼───┼─────┼─────┤│1│臺北市│北投區│溫泉│一│14│建│2,654│85/10000│甲○○│└──┴───┴───┴──┴───┴───┴──┴───┴─────┴─────┘┌────────────────────────────────────────┐│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257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建物面積│權利│所有權人││││││築材料及房屋層│(平方公尺)│範圍│││││││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11147│臺北市北│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造│第5層│陽臺│全部│甲○○││││投區溫泉│投區溫泉│(5層)│66.98│8.34││││││段一小段│路99之14│││││││││14地號│號5樓││││││││││││││││├──┴───┴────┴────┴───────┴───┴───┴──┴────┤│共有部分:同小段11212建號,面積168.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3/10000││共有部分:同小段11217建號,面積423.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