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捌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4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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