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