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參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參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佰元,尚欠新台幣參佰伍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助~B法官許瑞東~B法官許麗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