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搶奪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犯罪│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宣判│確定│備註│││刑│日期│關案號│審法院│案號│日期│日期││├──┼──┼──┼───┼────┼────┼────┼────┼──┤││有期│年│基隆地││年度上│││宣告│││徒刑│月│檢署│壹灣高等│易字840│⒊│⒊│刑按││竊盜│六月│4日│年偵字│法院│號│││原確││││至│第6931│││││定判││││年│6943號│││││決各││││1月││││││罪逐││││5日││││││一記│├──┼──┼──┼───┼────┼────┼────┼────┤載│││有期│年│基隆地│基隆地方│年度訴│⒋│⒌│││竊盜│徒刑│月│檢署│法院│字第672││││││六年│日│偵字第││號││││││月││6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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