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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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如附表所示本票貳紙上發票人欄偽造「 陳双喜 、甲○○」之署押各貳個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積欠戊○○債務,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與戊○○在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街之咖啡店內洽談還款事宜,乙○○欲簽發本票用以償債,惟戊○○質疑其無法兌現票款,乙○○為保證票款清償無虞,詎其意圖供行使之用,明知未得其父母陳双喜(起訴書誤載為丙○○)、甲○○之同意,竟於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時,在該二紙本票上偽造陳双喜、甲○○之簽名而與其為共同發票人,再將該二紙本票交由戊○○收執而行使之。嗣因上開二紙本票屆期未獲兌現,經戊○○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陳双喜、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上開本票之署押並非真正,始悉上情。
二、案經戊○○(起訴書誤載為 黃秀珠 )訴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就其未經父母陳双喜、甲○○之同意,在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上偽簽陳双喜、甲○○之名為共同發票人,再交由戊○○收執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係戊○○要伊簽伊父母的名字,否則不讓伊走,而且當時戊○○有帶一個人叫「 鳳梨 」來,而且還說伊不簽外面有好幾個人在等云云。然查:被告於偵查係辯稱「告訴人有帶一位綽號鳳梨的男子到我們所約的中和市某家咖啡店見面,該咖啡店有很多人,鳳梨說如不簽我父母的名字,就不讓我離開,我一方面會害怕,一方面是我欠人家的錢,所以我才連我父母的名字簽上去」(見偵查卷第十八頁反面),嗣於本院復改稱係告訴人戊○○要伊簽其父母的名字,其前後供詞已有不符。又告訴人於偵審中均堅稱係一個人前往該咖啡店,並未夥同「鳳梨」前去,並於本院調查時並稱當時店內還有其他的客人等語,而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該咖啡店有很多人,應可認當時該咖啡店內除被告及告訴人外,尚有其他客人,是若被告確遭恐嚇,自可尋他人幫忙或當場呼救,應無被迫偽簽父母姓名為共同發票人之理,參以被告自承有積欠戊○○債務,為清償債務始簽發本票,足認其於前開二紙本票上偽造其父母為共同發票人,係出於其自由意識決定之。此外,並有前開本票二紙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上開本票之階段行為;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次之偽造陳双喜、甲○○簽發本票犯行,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應認在包括之單一犯意內,均為單純一罪。而其同時偽造陳双喜、甲○○為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係同時侵害陳双喜、甲○○之個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如附表所示本票二紙上發票人欄偽造「陳双喜、甲○○」之署押各二個,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其中以被告為發票人部分係屬真正,執票人就該部分尚得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公訴人認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宣告沒收,應屬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發票人│├──┼────┼────┼────┼───────┼────────┤│一│113501│88年1月│88年2月│九十二萬元│乙○○、陳双喜││││25日│10日││甲○○│├──┼────┼────┼────┼───────┼────────┤│二│113502│88年1月│88年2月│八十五萬元│乙○○、陳双喜││││25日│10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