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074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戊○○、丁○○、乙○○、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補字第20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並未補正,自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序,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