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31號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394,000元(102,000x34
7=35,394,00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3,520元。㈡提出 陳自新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