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726號原告甲○○被告比佛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乙○○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事實」欄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又第三頁(二)中關於「是原告之被告公司董事身分在原告於95年2月12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為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時即已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另原告之被告公司董事身分在原告於95年3月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公司為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時併已終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