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丁寶 、 陳博享 、 高鳳仙 、 林鄉誠 、楊豐卿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號為98年度審訴字第407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前該損害賠償訴訟,因未依裁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自應認認原告之訴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