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