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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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35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