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調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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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森和王黃秀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王森和、王黃秀綿身分之年籍資料、住址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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