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慧明 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核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