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請人 李瑞福 (即 李輝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李輝吉生前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股票權利,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198-5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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