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李輝吉生前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繼承取得股票權利,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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