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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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販賣禁藥,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

一、甲○○知悉網路拍賣帳號係網路拍賣購物交易之表徵,擅自提供個人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供他人申設網路拍賣帳號,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藉由刻意取得他人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所申設之網路拍賣帳號進行相關交易行為,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透過網路方式遂行非法販賣禁藥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身分資料及金融帳戶申設網路拍賣帳號實施上開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前不久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7分許,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網站,以帳號「jns7cavf4e」網拍帳號(下稱本案蝦皮帳號)綁定本案帳戶,以備收取貨款,藉此幫助他人販售禁藥。嗣該不詳之人於在蝦皮公司網路拍賣網頁上,刊登含「Melatonin」藥品成分之「A小妹代購兒童natrol睡眠糖睡眠片、好眠片助眠片1mg幫助入睡兒童眠糖呵護兒童睡眠 助力孩子成長壓力」、「A小妹代購兒童natrol睡眠片好眠片、助眠片1mg幫助入眠糖呵護兒童睡眠助力孩子成長壓力」等禁藥,經附表所示之買家瀏覽本案蝦皮帳號之該廣告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金額下單購買,並經渠等取貨並付款,嗣經該不詳人於111年3月23日下午7時36分許手動提領蝦幣後轉入本案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7184元。嗣經民眾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調查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19頁),並有蝦皮公司112年9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915008J號(見偵卷第39頁至第44頁)、台新銀行112年12月21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42706號函(見偵卷第48頁至第49頁)、114年3月28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4007075號函(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80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61號判決(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2頁)、本案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32頁)、蝦皮帳號綁定帳戶流程(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9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41頁)等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將其身分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申設本案蝦皮帳號,並提供本案帳戶予該人作為本案蝦皮帳號綁定本案帳戶使用,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人有何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且屬販賣禁藥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

 ㈡雖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實際以本案蝦皮帳號刊登前述禁藥廣告及綁定本案帳戶之人,而屬販賣禁藥罪之正犯等語。然查:本案蝦皮帳號註冊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門號所有人為香港商帕格數碼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分公司經理為 劉訓澤 等情,有本案蝦皮帳號資料、電信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見偵卷第40頁、第61頁至第63頁、偵卷第64頁至第65頁),顯非被告管領之門號,則本案蝦皮帳號是否係被告所申設,已有疑問。又蝦皮公司採取實名認證,一個身分證字號僅能認證一個蝦皮帳戶,本案蝦皮帳號(帳號jns7cavf4e)無實名認證資料等情,有蝦皮公司114年1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102001S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91頁),而被告於110年2月28日有向蝦皮公司申請實名認證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資料供佐(見本院卷第65頁),自難逕認被告有申設本案蝦皮帳號之行為。再者,依蝦皮錢包綁定銀行帳號之流程圖(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9頁),可知只要取得本案帳戶號碼,透過本案蝦皮帳號註冊之手機門號,即可綁定本案帳戶等情,是難僅以本案蝦皮帳號係綁定本案帳戶,即推論係被告親自申設及掌控本案蝦皮帳號,而有刊登前述禁藥進而販賣之犯行。從而,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難認公訴意旨前揭所指被告為本案販賣禁藥正犯乙情,已達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正犯與幫助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此部分罪名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218頁至第219頁),已保障其防禦權,附此說明。

 ㈢被告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身分資料及本案帳戶供他人申設本案蝦皮帳號作為犯罪使用,不僅有礙主管機關對於禁藥之審核控管,間接影響國家秩序,亦足以對社會大眾之健康產生風險危害,實有不該;兼衡本案販售之數量、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20頁),暨檢察官求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期相當。

四、沒收:

  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有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法院即無從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買家蝦皮帳號

訂單編號/付款方式

訂單成立時間

訂單金額

(新臺幣)

買家支付運費

1

domitillehuang

220225EH7A0W89

貨到付款

111年2月25日下午10時45分

1140

60

2

jvan.tu422

0000000CANDX5D

蝦皮錢包付款

111年2月20日下午5時13分

1040

60

3

Z0000000000

220219TG4327CP

貨到付款

111年2月19日上午3時11分

1040

60

4

cynd6280

220218R701K9VY

貨到付款

111年2月18日上午5時22分

1040

60

5

nicole51020

220217PY5606HY

信用卡付款

111年2月17日下午5時29分

700

60

6

linmei9445

0000000GF5F1UC

信用卡付款

111年2月11日下午1時56分

1040

60

7

showjamchen

0000000SQ1EJG6

貨到付款

111年2月10日下午9時36分

1940

60

8

linmei9445

220122GATB7W49

信用卡付款

111年1月22日下午10時36分

1040

0

9

anglea.kuo

220115TUD0P579

信用卡付款

111年1月15日下午1時13分

1180

60

10

showjamchen

211223V7SU2DPJ

貨到付款

110年12月23日下午10時54分

13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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