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告 褚芳霈
被告 錢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錢駿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就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22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