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原告 王怡芳
被告 王畇絜
上列被告王畇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王怡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原告 王怡芳
被告 王畇絜
上列被告王畇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0號),經原告王怡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