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張明賢
被   告  元聖鑫 (原名: 元韶明
       莊碧
       元韶光
       元淑琴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元聖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
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元聖鑫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7,851
元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經原告向本院取得103年度司執字
第2512號債權憑證。嗣原告查得被告元聖鑫之父 元文義 於民
國105年7月22日過世,被告等人為元文義之繼承人,均未
拋棄繼承。詎被告元聖鑫明知其對原告負有債務,為逃避日
後遭原告強制執行,竟將元文義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與其餘被告協議由被告 莊碧媖 就系爭不動
產為繼承登記,被告等人之行為,等同將被告元聖鑫應繼承
之財產無償移轉予被告莊碧媖,使原告上開債權有不能受償
之虞,已損害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之規定,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分割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訴請被告莊碧媖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並聲明:㈠被告元聖鑫、莊碧媖、元韶光、
元淑芬、元淑琴就被繼承人元文義所遺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㈡被告莊碧媖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5年11月14日以分割
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莊碧媖、元韶光、元淑芬、元淑琴抗辯:被繼承人元文
義於104年間過世前有就系爭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當時就
是要將系爭不動產贈與給被告莊碧媖,之所以未辦理移轉登
記係因元文義想要掌權,要等元文義過世後始移轉登記給被
告莊碧媖。又被告元聖鑫很少跟家裡聯絡,故被告莊碧媖、
元韶光、元淑琴均不清楚其債務狀況,現在亦聯絡不上被告
元聖鑫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元聖鑫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元聖鑫前積欠原告237,851元本金及利息未為
清償,經原告向本院取得103年度司執字第2512號債權憑證
。嗣原告查得被告元聖鑫之父元文義於105年7月22日過世
,被告等人為元文義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卻將元文義
所遺系爭不動產協議由被告莊碧媖繼承取得,並於105年11
月14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被告
莊碧媖所有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
建物異動清冊、異動索引、債權憑證、本院公告查詢結果、
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卷
宗核閱無誤,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原告雖又主張被告等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等同將被告元聖鑫應繼
承之財產無償移轉予被告莊碧媖,使原告上開債權有不能受
償之虞,已損害原告之債權云云。惟查: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
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
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所稱
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是否互
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之標準。次按稱贈與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民法第406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死因贈與,我民法
雖無特別規定,然就無償給與財產為內容而言,與一般贈
與相同,且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
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
,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最
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繼承人生
前所為民法第406條以下所定之普通贈與行為,與民法第
1187條所定之遺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
分規定之限制,以尊重此種生前已發生效力之贈與,其受
贈人之既得權益,及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最高法院48
年台上字第371號判決要旨、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係被告元聖鑫明知其對原
告負有債務,為逃避日後遭原告強制執行,而與與其餘被
告協議由被告莊碧媖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云云,然此
為被告莊碧媖、元韶光、元淑芬、元淑琴所否認,則被告
等人是否果如原告所主張係以無償行為詐害原告之債權即
屬不明。本院審酌社會上,夫或妻將自己名下之房產,在
即將過世前預先處分予未亡之妻或夫,一方面感念對方長
年陪伴之情分及稍加彌補即將到來喪偶之不安全感,另一
方面也期待使未亡之另一半名下留有資產,讓子女不致對
其餘生不聞不問,是被告莊碧媖、元韶光、元淑芬、元淑
琴抗辯元文義在過世前即有指示要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被告
莊碧媖,要無悖於常情。參以元文義早於過世前之104年
間,同意被告莊碧媖依土地法第79條之1之規定,以系爭
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有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
案卷存卷足參,苟元文義無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登記
予被告莊碧媖之意,又豈會同意被告莊碧媖如此為之?況
被告元韶光、元淑芬、元淑琴同為元文義之繼承人,就系
爭不動產同有5分之1之應繼分,若非出於遵循並履行元
文義生前與被告莊碧媖所做成系爭不動產贈與之約定,豈
會甘願分毫未取而將系爭不動產全數由被上訴人莊碧媖獨
自以繼承之方式取得全部之權利?是由系爭不動產之預告
登記及被告元韶光、元淑芬、元淑琴均無條件配合使被告
莊碧媖獨自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等情,益徵被告所辯
渠等之所以在元文義亡故後協議由被告莊碧媖繼承取得系
爭不動產,乃出於元文義生前同意死因贈與給被告莊碧媖
乙節為可信。而被告等就前揭死因贈與部分既已為相當之
證明使本院信其所述可能為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
規定,即應由原告就有利於己之反證事實盡舉證之責,惟
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提出任何反證證明元
文義與被告莊碧媖間之死因贈與契約不存在,則依上揭證
據調查之結果,被告等抗辯元文義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莊
碧媖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堪信為真實。
㈢準此,被告等協議系爭不動產歸由被告莊碧媖取得之實質
原因,應當係基於繼受元文義因與被告莊碧媖間訂有死因
贈與契約所負之履約義務而來,是系爭不動產於元文義死
亡條件成就時,本即由被告莊碧媖取得請求元文義全體繼
承人履行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權益,被告元聖鑫尚無從
因繼承而取得系爭不動產之任何實質權益。換言之,被告
元聖鑫以書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並據以辦理系爭不動產分
割繼承登記協助被告莊碧媖取得系爭不動產,無非使名義
所有權人與真正所有權人歸於同一,而系爭不動產之權益
既始終不應歸屬於被告元聖鑫,縱使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被告莊碧媖,亦不生使被告元聖鑫之積極財產減少,當
無損害原告之債權。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撤銷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於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又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既均有效成立,且無得撤銷之
事由,原告自無從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
告莊碧媖塗銷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
綜上所述,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協議全部由被告莊碧媖取得
,固不具備對價性而為無償行為,然被告元聖鑫既非系爭不
動產之實際權益歸屬人,其與其他被告共同作成系爭不動產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並據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
,實無害於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主張撤銷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莊
碧媖將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峻偉
附表:被繼承人元文義之遺產
┌──┬───────┬────────┬─────┐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臺中市烏日區重│81.00│全部│
││建段722-9地號│││
└──┴───────┴────────┴─────┘
┌──┬───────┬─────┬────┬─────────┬────┐
│編號│建物建號│建物坐落地│門牌號碼│建物層次、面積(平│權利範圍│
│││號││方公尺)││
├──┼───────┼─────┼────┼─────────┼────┤
│2│臺中市烏日區重│臺中市大里│臺中市烏│層數:2層│全部│
││建段54○號○區○○段│日區五光│總面積:96.55││
│││722-9地號│路805巷│一層層次面積:││
││││26弄19號│47.60││
│││││二層層次面積:││
│││││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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