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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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丙○○
黃菁𡩋被告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己○○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第一五六之一、第一五六之三、第一五六之四、第一五六之五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陳金鳳